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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热点问答

2023/6/18 9:14:54发布30次查看
1、开票有误但是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3、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反映企业以前年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此后发生了“营改增”相关业务,如办公楼出租,但不是主营业务,能否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按照目前口径,一般纳税人登记前12个月有货物销售申报的,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某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对4月份发生的运输业务,在5月初开具发票并取得运输服务款,增值税发票开具应如何适用税率?
答: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5、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而缴纳的滞纳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6、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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