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4月1日,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下称《指引》)明确,只要纳税人2019年度内个税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
《指引》表示,可以申请退税的常见情形有:
一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二是2019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三是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四是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五是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六是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七是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同时,《指引》表示,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一是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二是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三是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四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编辑 白宝玉)
来源:证券日报网